(2016)鲁088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60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委托代理人孔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