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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60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委托代理人孔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