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2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春喜。被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大文,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