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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剑锋、陈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剑锋,陈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468号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竹,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锋。被告陈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锋、陈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维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