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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与张杰、王红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张杰,王红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4民初116号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周楚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银华,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铭鑫。被告张杰,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被告王红匣,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增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王红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张杰、王红匣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王红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杰、王红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66减半收取2739.83元,由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荣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泽桐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