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与张杰、王红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张杰,王红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4民初116号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周楚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银华,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铭鑫。被告张杰,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被告王红匣,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增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王红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张杰、王红匣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王红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杰、王红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66减半收取2739.83元,由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荣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泽桐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