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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韩纪朋与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纪朋,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711号原告:韩纪朋,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齐乃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照博,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纪朋与被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韩纪朋于2016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纪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纪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纪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