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创来民与张兴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来民,张兴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01号原告创来民。被告张兴方。原告创来民与被告张兴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创来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兴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创来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来民撤回对被告张兴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创来民负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