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梅启炳与李传财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启炳,李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914号申请执行人梅启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传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梅启炳与被执行人李传财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4920.00��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海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