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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洪志标与被申请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家炎、苏秀聪、苏凯婷、苏凯莉、中南(湘潭)农机机电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志标,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家炎,苏秀聪,苏凯婷,苏凯莉,中南(湘潭)农机机电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109号申请人洪志标,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潭邵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苏家炎,董事长。被申请人苏家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苏秀聪,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被申请人苏凯婷,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苏凯莉,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中南(湘潭)农机机电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潭邵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苏凯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志标与被申请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家炎、苏秀聪、苏凯婷、苏凯莉、中南(湘潭)农机机电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志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家炎、苏秀聪、苏凯婷、苏凯莉、中南(湘潭〕农机机电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洪韶峰以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红旗商贸城F区100号、F区100号-1104号、1105号、1106号、1107号房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志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家炎、苏秀聪、苏凯婷、苏凯莉、中南(湘潭)农机机电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洪韶峰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红旗商贸城F区100号、F区100号-1104号、1105号、1106号、1107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