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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马可波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彩虹之约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马可波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彩虹之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96号原告天津市马可波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颖,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彩虹之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8号西藏大厦B座一层、二层(部分)。法定代表人周广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马可波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彩虹之约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马可波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为38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