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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于丽红与陈春伟、刘夕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红,陈春伟,刘夕亮,张汾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丽红,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陈春伟,居民。被执行人刘夕亮,居民。被执行人张汾续,居民。申请执行人于丽红与被执行人陈春伟、刘夕亮、张汾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埠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春伟、刘夕亮、张汾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于丽红的申请已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汾续在银行的存款83900元、被执行人张汾续之夫蒋永生在银行的存款101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