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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魏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28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欣,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秦永芝,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魏玉琴,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魏玉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故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魏玉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