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章晓黄、卢立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章晓黄,卢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红旗南路2号。负责人郭勤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玉光。委托代理人冯峰。被执行人章晓黄。被执行人卢立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章晓黄、卢立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章晓黄支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3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41668.64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卢立印对章晓黄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2.5元,由章晓黄负担,卢立印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章晓黄银行存款人民币29355.3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