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与章飞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章飞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065号原告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松雅安置小区A区2栋。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董事长。被告章飞飞,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飞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丁 敏人民陪审员 王益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才华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