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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亚芳与汤剑明、张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795号原告胡亚芳。委托代理人杨青,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剑明。被告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芳诉被告汤剑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芳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计4,689元,由原告胡亚芳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