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王江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王江然,张美辉,闫彩霞,王登友,贾俊海,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梁峰,张爱玲,马美丽,汪模松,马士华,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庆明,王庆林,王庆泉,王庆生,顾红真,山东省博兴县鲁厨厨业有限公司,王兆杭,王玉真,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李增顺,王素敏,王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焦,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江然被执行人王江然。被执行人张美辉。被执行人闫彩霞,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登友。被执行人贾俊海。被执行人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梁峰。被执行人张爱玲。被执行人马美丽,被执行人汪模松。被执行人马士华。被执行人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庆生被执行人王庆明。被执行人王庆林。被执行人王庆泉。被执行人王庆生。被执行人顾红真。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鲁厨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杭被执行人王兆杭。被执行人王玉真。被执行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增顺被执行人李增顺。被执行人王素敏。被执行人王冲。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223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韩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