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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天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天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25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被告万天信,居民。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天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万天信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万天信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万天信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