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于广芳、李从秀等与龚亚清、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芳,李从秀,王峰,龚亚清,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71号原告:于广芳,居民。原告:李从秀,居民。原告:王峰,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春荣,职工。被告:龚亚清。被告: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汽配科技城30幢-13。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130号城投大厦13/14楼。负责人:万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煜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芳、李从秀、王峰与被告龚亚清、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芳、李从秀、王峰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广芳、李从秀、王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芳、李从秀、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广芳、李从秀、王峰负担。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