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1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国中与李亚飞、蒋小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中,李亚飞,蒋小琴,刘微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1811号之一原告王国中。委托代理人王子刚(受王国中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飞。被告蒋小琴。委托代理人李立平(受李亚飞、蒋小琴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启凡(受李亚飞、蒋小琴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微凯,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中与被告李亚飞、蒋小琴、刘微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中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中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王国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