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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朋与镇江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镇江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595号原告赵朋。被告镇江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徒新区谷阳大道68号。负责人夏茂根,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琳诉被告镇江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朋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卜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