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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亚军、李贵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王亚军,李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9号申请人张勇,男,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王亚军,女,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李贵森,男,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张勇诉王亚军、李贵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勇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贵森所有的位于九台市的房屋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侯玉梅名下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