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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国阳与被执行人张亚东、王亚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阳,张亚东,王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702执199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徐国阳,男,1947年10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亚东,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亚菊,女,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国阳与被执行人张亚东、王亚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张亚东、王亚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协助原告徐国阳办理房产证号为吉房权松字第B00065**号、所有人姓名为张亚东、坐落于江北和平街16委、栋号205/4-10、3单元6层、面积69.03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张亚东、王亚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用未执行,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