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2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明与被告谷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谷春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民初658号原告:王玉明,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谷春林,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玉明与被告谷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洋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玉明、被告谷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明诉称:我是一名木工。2015年11月,被告谷春林为某洗浴中心装修,他雇佣我们打组合柜,工资款17900元未支付。干完活后被告又向我借了1500元,约定2016年春节前结清。上述款项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决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谷春林给付尚欠工资款17900元并偿还欠款1500元。被告谷春林辩称:原告是木工,我雇佣他装修洗浴中心和西梁办公室,因我的老板没有给我结账,所以我没有支付原告工钱。此外西梁办公室的装修工程还没有验收,需要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原告工钱。我向原告借款1500元情况属实。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谷春林经他人雇佣为某洗浴中心和西梁办公室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又雇佣原告王玉明干木工活,双方约定工资为每天26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17900元工资未支付。此外,被告谷春林向原告借款15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明为被告谷春林提供劳务,其索要劳动报酬属合理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工资款17900元于年前付清,现其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工资,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将工资款17900元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元一节,因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主张偿还欠款1500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一并处理,原告对于该项请求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玉明劳动报酬款179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23元,由被告谷春林负担2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