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新院与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结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院,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结实,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39号原告薛新院,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李永乐(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胜利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郭结实。被告郭结实,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王艳霞,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新院与被告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新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新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庆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