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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志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权,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奔三村。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志权酒后驾驶夏利牌N3轿车(车牌照:黑EU3121)拉乘韩某某,沿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奔腾转盘道时,由于车速过快处置不当,车辆撞到路牙石上面,陈志权报警,民警赶到后对陈志权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随后陈志权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志权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50mg/100ml。陈志权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权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志权供述和辩解;证人韩某某证言;大庆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志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权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权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林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限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