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辖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上诉人戚某为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主张戚某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杭州市公安局古荡派出所出具的上诉人人口信息中,载明上诉人的户籍地系杭州市西湖区。现上诉人并未提交有关户籍信息及身份证明资料的情况下,主张其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显属无理无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王辉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