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北股份合作经济社,胡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罗永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兵,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法定代理人胡培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马北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胡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马北经济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支付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上半年的分红款3000元,之后发放分红款时,胡某享有5股股权的股民待遇;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马北经济社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胡某。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胡某已预交),由胡某负担5元,由马北经济社负担20元。上诉人马北经济社向本院上诉提出:一、马北经济社不应给予胡某配置股份,否则将损害马北经济社全体股民的利益。1.根据2000年马北经济社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固化后,经全体股民表决通过的《顺德市容桂镇马冈村马北股份合作社章程》第六条“2000年9月30日24时后取得马冈村马北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村民不再配置股份。……违例生育的要求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理,领养的以及半工农户随父入户的小孩不能配置股份”的规定,胡某属于半工农户随父入户的小孩,不符合章程规定的配置股份的条件。因此,马北经济社不能给其配置股份。2.胡某的母亲不具有马北经济社的农村户口,属于半工农户的子女。因此,就算胡某己经随父入户,依据章程规定也不能享有股东资格。另外,在2000年马北经济社股份固化时经过对全村户籍的统计,胡某在2000年9月30日24时前并未入户马北经济社。因此,从入户的时间点上分析,胡某也不具备享有马北经济社的股东资格。二、根据马冈村民委员会的文件,在2000年马北经济社股份固化时外嫁女或如胡某类似的人员的股份配置只能享有本股份社章程规定的同性质股民一半的股份。因此,就算胡某可以配置股份,也只能享有2.5股的股份。三、马北经济社2014年下半年分红每股300元,2015年上半年分红每股300元,按照胡某应得股份,马北经济社只能分红给其15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负担。被上诉人胡某答辩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胡某具备马北经济社的股东资格,马北经济社应按该决定书给予胡某股民待遇,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围绕马北经济社的上诉请求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能否享有马北经济社的股民待遇以及股权数多少的问题。关于股民待遇问题。2014年8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出具容桂街行决[2014]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胡某具备马北经济社的股东资格。马北经济社在收到该决定书后并未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胡某依法享有马北经济社的股民待遇。关于股权数问题。根据胡某的户口薄反映,其已于1999年9月入户马北经济社。马北经济社的章程第七条规定,股东股份份额设置以2000年9月30日24时为界限,不足8周岁的每人5股。胡某在当时未满8周岁,故应享有马北经济社5股股权。综上,马北经济社上诉主张胡某不应享有该经济社股权或至多只能享有2.5股股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北股份合作经济社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北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