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梅XX与吴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XX,吴加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496号原告梅XX。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吴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X诉被告吴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梅XX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XX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梅XX负担。审判员 冯松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