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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滕绪金与被告郝家围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绪金,公主岭市八屋镇郝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滕绪金,公主岭市八屋镇郝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534号原告:滕绪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曹丽影,公主岭市八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主岭市八屋镇郝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金涛,系村主任。原告滕绪金与被告公主岭市八屋镇郝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郝家围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滕绪金及委托代理人曹丽影、郝家围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金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滕绪金诉称:2002年4月3日,被告郝家围子村委会将所有林地、林木全部转包给原告,并签订林地、林木承包合同。2012年10月份,该林地、林木被长春至双辽高速公路占地征用,据吉林省林业勘测设计研究院关于《长春至双辽公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调查数据,郝家围子村征用面积21595平方米,有林地面积13558平方米,无立木林地面积8027平方米。国家已将全部占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告,并存于八屋镇经管站。经原告多次催要,已付5万元,余款138873.36元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因长双高速公路征用占地补偿费138873.36元。郝家围子村委会辩称:对于原告诉请主张及事实无异议,均属实。村里同意给原告征地补偿款钱,但现在没钱,有钱就给。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3日,郝家围子村委会将该村林地、林木承包给滕绪金,并签订《林业承包合同》一份,有该村负责人邓福及滕绪金签字,约定承包期至2017年4月3日止,承包费4000元。2015年8月3日,郝家围子村委会与滕绪金签订《郝家村关于滕绪金高速林地补偿协议》,记载:据吉林省林业勘测设计研究院关于《长春至双辽公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郝家围子村征用面积21595平方米,有林地面积13558平方米,无立木林地面积8027平方米,该村依据征收林地各项费用明细表有林面积给滕绪金13558平方米补偿,补偿金额由村里提留后为188727.36元等。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郝家围子村委会尚欠滕绪金征地补偿款已付5万元,余款未付。上述事实,有林业承包合同及收据、高速林地补偿协议、征收林地各项费用明细表予以证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对滕绪金诉请主张及事实均无异议,郝家围子村委会与滕绪金自愿签订《郝家村关于滕绪金高速林地补偿协议》,并约定由该村给付滕绪金相应征地补偿款,现欠138727.36元(188727.36元-5万元)未付,故该村负有继续偿付责任,滕绪金诉请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家围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滕绪金征地补偿款138727.36元。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被告郝家围子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 达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