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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03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告周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已经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