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03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告周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已经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