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影诉被告郭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影,郭栋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488号原告陈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郭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影诉被告郭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