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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影诉被告郭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影,郭栋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488号原告陈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郭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影诉被告郭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