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苹、徐灿因与被执行人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苹,徐灿,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丁苹,女,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申请执行人徐灿,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被执行人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丁苹、徐灿因与被执行人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晋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工伤款60154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案件受理费10元(3)执行费8415元。由于被执行人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佘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