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ZHENGYU WANG诉被告张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ENGYUWANG,张丽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682号原告:ZHENGYUWANG(王征宇)。委托代理人:陈育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科,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荣。原告ZHENGYUWANG诉被告张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向被告张丽荣送达前,经审查原告ZHENGYUWANG与被告张丽荣及案外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载明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所属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该约定属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后对解决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故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李培民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