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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与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587号原告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业主董海彬,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正华,总经理。原告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诉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愿意近期支付下欠申请人的综合检修工程款2954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撤回起诉。诉讼费268元(原告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已预交),由原告郑州市上街区伟力机电维修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