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康长仪与康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长仪,康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904号原告康长仪,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金锋,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仪与被告康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康长仪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长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康长仪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