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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康长仪与康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长仪,康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904号原告康长仪,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金锋,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仪与被告康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康长仪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长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康长仪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