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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508号原告:宋某。被告:周某,男,汉族,住5-D,14RueDeThionville,75019PARTS,FRANCE.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高开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靖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