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97年7月8日出生,汉��,小学文化,服务员,住集贤县福利镇利稻草人歌厅,户籍地集贤县升昌镇太升村。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集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集贤县福利镇大福公寓对面的自租房间中,容留陈某某、杜某、蒋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2月22日在福利镇雪淼旅店被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集贤县福利镇大福公寓对面的自租房间中,容留陈某某、杜某、蒋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2月22日在福利镇雪淼旅店被抓获。同时查明,2016年3月1日,刘某在集贤县中医院体检时查出早孕6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陈某某、杜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集贤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采集尿样检测试剂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依法从轻处。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颖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