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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旭光与万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光,万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169号原告:郭旭光,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一委。委托代理人:范银萍,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莉娜,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司集镇坊集居委会邹兴村。本院在审理郭旭光诉万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郭旭光表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郭旭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旭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郭旭光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