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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324-1号原告秦某,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史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史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