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324-1号原告秦某,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史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史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