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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金忠与被上诉人马风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忠,马风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忠,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崔顺姬,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风海,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刘金忠因与被上诉人马风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金忠。审判长  全智光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