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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韩德成与陈浩夫、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成,陈浩夫,余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2401号原告:韩德成。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梦韵,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夫。被告:余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成诉被告陈浩夫、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德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