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韩德成与陈浩夫、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成,陈浩夫,余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2401号原告:韩德成。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梦韵,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夫。被告:余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成诉被告陈浩夫、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德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