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卫诉被告吉林市液化气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吉林市液化气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587号原告:杜卫,女,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亚泰欣城7-4-320号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液化气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卫诉被告吉林市液化气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卫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卫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00元,减半收取3,725.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3,845.00元,由原告杜卫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