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魏豹与王子恩、郝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豹,王子恩,郝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362号原告:魏豹。被告:王子恩。被告:郝翠莲。原告魏豹与被告王子恩、郝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恩、郝翠莲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豹诉称:2014年12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欠条),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虽经催要,二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脱,万般无奈,原告只有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3千元(利息自起诉日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子恩、郝翠莲经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二被告打的欠条一张,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欠条内容为:今借魏豹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为王子恩、郝翠莲,借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积极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对借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应从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到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子恩、郝翠莲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恩、郝翠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魏豹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王子恩、郝翠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林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