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84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84号附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冉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在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张莉代理审判员 罗 凌代理审判员 骆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蓝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