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84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84号附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冉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在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张莉代理审判员  罗 凌代理审判员  骆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蓝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