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1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如刚与被执行人马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如刚,马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1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马如刚,男,1980年6月16日生,回族,云南省剑川县人。被执行人:马三民,男,1966年3月9日生,回族,云南省剑川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如刚与被执行人马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5)大中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如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三民于2016年4月8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17年2月前支付200000.00元,2017年12月前支付110000.00元。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1执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中立审判员 高盛昌审判员 李国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