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保8号申请人: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庆珊,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法定代表邓雪荣,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邓雪荣,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案,申请人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936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在银行存款9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报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