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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948号原告肖某某,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告秦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