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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与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874号原告孙。被告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焕平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