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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264号罪犯黄某某,女,1994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准许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天。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