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泽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泽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379号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娟,女,汉族,公司员工。被告:贺泽奎,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泽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泽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继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