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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管丽梅与普鹏飞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丽梅,普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管丽梅。被执行人普鹏飞。申请执行人管丽梅与被执行人普鹏飞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丽梅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鹏飞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管丽梅尊贵牌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含单人座一个、二人座一个、三人座一个、小茶几一张)、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踏花被三床、蚕丝被一床及补偿申请执行人管丽梅卖车款人民币65000.00元,且被执行人普鹏飞还应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管丽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88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管丽梅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第(1)项、(3)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德磊 来自